第二十八节:又是代收费的霸王条款
《移动通信客户服务协议》:“甲方确知使用GPRS功能上网将产生流量费,并根据实际产生的流量进行计费;另外,如甲方定制、定购某项梦网服务,还将产生按条计费或包月计费的信息服务费,该费用由甲方代收。”
移动提供这种代收费服务并不能保障用户的财产安全,用户的财产放在移动处的目的是作为通信的费用,移动想代理第三人代收费,应该经用户同意,或通过人民法院途径向用户主张权利,不能把移动代理第三人的关系及用户与第三人的关系等同于用户与移动的民事关系。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该条是无效的合同条款。具本的分析见第一章第三节。
心情: 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