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pp.moabc.net (收藏,设为首页)
01012315.com.cn (手机请访问 http://pp.moabc.net/wap)

第二十五条:拒绝人民币使用和以卡代替人民币流通

2008年3月18日(Tuesday) 18点13分 作者: 泡泡 天气: 心情: 一般

 


第二十五条:拒绝人民币使用和以卡代替人民币流通

    《移动通信客户服务协议》:“乙方有权根据已公布的资费标准对甲方进行收费,费用以人民币结算,甲方应先付费后使用。乙方从甲方话费账户中扣取话费,如余额不足,甲方应购买乙方提供的手机充值卡进行充值。”

    资费标准是双方约定的,未经甲方同意,则乙方无权单方改变资费,即乙方无权根据已公布的资费标准对甲方进行收费,这是违反了《合同法》第八条的。该条要求乙方需用充值卡交费,实质乙方就是用充值卡代替了人民币,违反了《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和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刷、发伪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的流通”。

    笔者不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此条款,还向深圳人民银行举报移动违反了《人民银行法》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于二00六年七月四日答复,称“代币购物券(卡)一般应法具备以下要素:‘一是以人民币标明一定的金额;二是强制第三方接受,用以代替人民币支会一定范围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三是不记名,不挂失”因为移动并不是强制第三方要求用使用充值卡,所以并不违反该条规定。但事实上,从该条约定可以看出,移动是强制向用户使用充值卡充值。移动发行的充值卡是地地道道地违反了《人民银行法》第二十条,笔者将继续向人民银行举报。返回目录

评论者: 游客 2008-10-9 12:44 (Thursday)
为什么?
评论者: 游客 2008-10-9 12:46 (Thursday)
看不明白,占个坑。
姓名: 
邮箱:  {可选}
网址:  {可选} 此评论只有我和写日记的人查阅
校验码: ... <我看不清楚>
摩客空间2.0为您提供手机和互联网同步的个人空间,带给你不一样的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