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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电话卡余额问题

2008年3月16日(Sunday) 18点33分 作者: 泡泡 天气: 心情: 一般

 


第四节:电话卡余额问题

    移动规定充值卡余额不予退返,据一名内行人称,这条规定单凭深圳移动每年就“没收”了用户三千多万元。移动给出的理由是购买了移动的充值卡就完成了消费。为了给充值卡进行定性,笔者于二00六年六月十二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寄去了《深圳移动公司采用充值卡代替人民币》,深圳人行于二00六年七月四日《关于移动通信公司发行充值卡代替人民币流通问题的答复》,称移动充值卡“本质上是一种债权凭证,体现持卡人作为消费者对该公司享有的通信消费权利”,这从中可以得出,移动解释购买了充值卡即完成了消费的理由站不住脚。所谓消费,就是购买商品的使用价值,而充值卡并没有使用价值,它只是证明了持卡人对移动所拥有的通信消费权利,是用户对移动拥有的通信上的债权,这种债权也就是等同用户的财产。移动无权在不提供给用户的服务时,把用户的财产占有己有,这是违反了“等价有偿”和“平等自愿”的原则。返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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