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内容是建立在移动的诸多谬论上,如代码就是某个梦网公司,代收费是合法,所以本节的分析,不是本章的重点,只是给各位做个参考,明白代收费里面的更多违法内容而已。
一、没有办法证明所谓的代码就是其自已公司的代码。
本项请参照上一节第二项的分析。
二、系统上并没有获得电子安全认证。
本项请参照上一节第三项的分析。
三、没有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依照《电信条例》第八条和信息产业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规定,梦网公司的经营项目属于增值业务范围。依照《电信条例》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梦网公司必需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才可以经营,但是部分梦网公司仅凭与移动的关系,没有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就经营此类项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梦网这种收费不受法律的保护。
四、资费没有获得政府审批备案
《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2]148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204号)、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关于部分电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信部联清[2002]286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电信资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6]260号),都明确规定价格要经过通信管理局和物价局共同审批备案,否则不能实施。事实上梦网公司的所有价格都没有经过二个政府部门的共同审批备案,梦网公司依法是不能收费的。
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法院采信这种经公证的证据的可能性较大。
心情: 一般